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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网络成犯罪“温床”应引起重视亟需合力打击和严密防范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来源: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东区检察院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网络开设赌场、电信诈骗、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妨害信用卡管理等涉网犯罪,取得阶段性成效。其中,受理审查批捕18件93人,受理审查起诉21件91人。[1]目前,在刑事犯罪以及暴力刑事犯罪持续下降的情况下,虚拟网络却成了犯罪“温床”,涉网犯罪呈现蔓延态势,短时间持续大幅度攀升,打击难度加大,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涉网犯罪案件高发多发,数量急速攀升,类型陡然增多。作为基层院,往年涉网犯罪案件几乎空白,但从近两年办案数据看,案件数量和人数均大幅提升,涉嫌罪名也不仅仅局限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网络攻击类犯罪,根据领域的不同,已经迅速扩展至传销、非法经营、诈骗、开设赌场、非法买卖枪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犯罪。今年我院所办案件中仅有钱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网络犯罪,其余均为非纯计算机性质犯罪,其中包括3起运输毒品案,嫌疑人均系通过网络与上家搭上线继而被利用。如罗某某为偿还网贷在网上发帖寻求挣快钱的途径被他人利用,聂某某因在网上发求职信息被他人引诱,杨某某则系被陌生人拉入一“带东西”的群聊而受高额报酬诱惑,三人分别体内携带海洛因291.32克、342.39克和348.22克从缅甸入境途经云南进入四川。一路上,嫌疑人均通过微信受上家指引,通讯记录保持随联系随删除,以逃避打击。相比传统的运输毒品犯罪,联络方式更为隐蔽,侦查难度也更大。由于经验和技术的缺乏等,涉网犯罪一般破案率低,犯罪总体仍活跃多发,形势严峻复杂。

  二、网络空间虚拟,匿名、无界特点突出,互动性、隐蔽性强。一是网上网下虚实不对应。涉案嫌疑人之间或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基本上是非接触式联系,大多互不相识,身份匿名,距离可能在千里之外,网上网下虚实不对应,被害人往往因难辨真假而极易上当受骗。如刘某某诈骗案中,刘某某与潘某在“火车堂”QQ群里认识,熟络后主动将潘某拉入自己建立的另一聊天群,并一人分饰三个角色与潘某周旋。刘某某以“许晴”身份取得潘某信任后,以换手机为名骗得潘某第一笔转账,发现潘某未发觉异常后,主动示好并提出与其建立恋爱关系。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许晴”编造生病急需医疗费、交通费、生活费等各种理由,引诱潘某透支信用卡、网上贷款6万余元供其挥霍。这是一起典型的交友诈骗,通过网络的频繁互动,双方从认识到熟悉到建立恋爱关系再到被害人被骗,被害人与嫌疑人均未见面,自始至终未发现“许晴”的男性身份。二是普遍隐蔽性强、警觉性高。涉网犯罪中,嫌疑人在接受网络中的文字或图像时不需要任何登记,完全匿名登录,其行为很难控制。一旦某一环节或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查获,通常对方能够先于侦查机关察觉并通过相关技术关闭网站或账号,导致网络纽带往往瞬间消失于无形,不留痕迹,无迹可寻。如朱某美、朱某亮等4人开设赌场案,赌博网站系境外搭设且由境外人员主控经营操作,案发初期,侦查机关还未提取到网站、账户信息等电子证据,赌博网站即已察觉关闭,线索也因此中断。

  三、犯罪手法花样翻新,从“小甜头”到“大陷阱”,追逐周期短、收益高。涉网犯罪大多是职业犯罪,无论是黑客还是其他犯罪形式,花样不断翻新,套路层出不穷,最终目的就是快速高效的获取经济利益。一是“杀猪盘”式新型骗局呈主态势。嫌疑人多利用“贪”字攻心,以投资彩票、投资炒股、赌博等高收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卸下防备后大肆敛财。如杨某、朱某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中,被害人汪某某通过微信好友推荐的网上炒股,自2019年4月从第一笔投入49万余元取出30多万元后,便相信该网站的真实性,截止5月,汪某某先后投入资金80余万元,后平台关闭发现被骗,短短一个月被骗57万余元;又如沈某某、廖某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上游犯罪中,被害人彭某某通过“荣誉国际”APP买福利彩票赚了几万元后,为获取更大利益,陆续购买彩票被骗82万余元,从今年6月7日第一笔钱转出到6月17日报案,短短十天,被骗数额巨大,损失惨重。二是网络盗窃、诈骗层出不穷。郭某某、黄某某诈骗案中,二人通过向不特定用户发送提高信用卡额度并附含有钓鱼网站网址的虚假短信,诱骗受害人打开所附网址的方式骗取钱财近3万元。高某某、谭某等人盗窃案中,嫌疑人本系向不法分子提供信用卡牟利的“卡商”,却以挂失银行卡取钱的方式“黑吃”购卡人的钱近70万元。又如周某某盗窃案,嫌疑人通过盗窃同学的信用卡、储蓄卡绑定在自己的支付宝上进行盗刷,以达到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三是黑客技术仍需警惕。在钱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中,钱某即是通过向编写的软件中加入木马程序,以盗取他人游戏账号和密码。

  四、犯罪主体多无正当职业,呈年轻化、低龄化,作案手段更趋智能化、专业化。网络犯罪年轻化的趋势非常明显,且大多无正当职业。通过对所办案件中的102人进行分析,70后占15.6%、80后占38.2%,90后占39.2%,其余占7%。其中,黄某风、黄某松等21人开设赌场案中,80后10人、90后11人;沈某某、廖某某等7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中,80后2人,90后4人,所有人均无正当职业。显然,80、90后已然成为涉网犯罪的核心人员,而他们所受教育普遍高于60、70后,犯罪技术更先进、更专业也更复杂,社会危害性可大可小,无法预估。如钱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钱某系上海某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文凭课程精品班在读学生,大学期间成绩优秀,对计算机软件编程等较为感兴趣和擅长,2018年曾因编写程序表现优秀被某“世界500强”通讯企业评为“优秀实习生”。案件中钱某利用自己所学和特长,借帮刘某编写软件之机,向编写的软件中加入木马程序后发送给刘某使用,盗取刘某30余个游戏账号和密码,通过赠送他人变卖最终造成7万余元损失而案发。

  五、案发地分布广,组织化、国际化趋势明显。涉网犯罪分子组织化、国际化跨境作案正呈逐步上升态势,且犯罪组织多以公司、集团的形态出现。一是犯罪集团总部、服务器主要设在境外。如舒某某、洪某等2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传销总部设在马来西亚;高某某、米某某等27人非法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烟草提供商为越南人;黄某风、黄某安等21人开设赌场案,赌博平台搭建在柬埔寨,并在境内成立游戏开发公司。二是空间虚拟,跨区域作案明显。涉网犯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行为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嫌疑人和被害人均可能来自全国各地,嫌疑人在各自范围内形成犯罪团伙,个案的比较少,打掉的少则几人,多则几十、几百人。如沈某某、廖某某等7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7名嫌疑人来自福建、江西、广东、厦门4个省份。据他们供述,身边还有很多通过在多个银行账户频繁划转洗钱的人。一年来,所办案件中有3件(共69人)嫌疑人达20人以上规模。

  六、犯罪趋向于规模化经营,产业化、链条化运作。现在涉网犯罪已经进入成熟期,一大趋势就是规模化经营,其标志就是形成了一个利益共享的链条,每个人都是流水作业线上的一个环节。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产业链的上中游犯罪分工明显,一般上游提供技术,查获难度较大,下游则以盗窃、诈骗等形式变现,整个产业链有相应的信息获取渠道和关联技术,甚至在产业链以外,还有辅助的产业链提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支付结算等相关服务。

  如舒某某、洪某等2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舒某某为管理发展团队,招募苏某清、苏某林、尚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成立管理层,为下线提供服务。其中苏某清为舒某某管理账号,负责平台易物币交易,在管理层建立的微信群中为团队下线人员提供MFC传销活动的咨询服务;苏某林负责传销参与者出国到马来西亚M B I公司传销培训学习的行程安排;尚某某负责在传销参与者培训会上主持并讲课,教授大家以购买保险方式规避风险,明知舒某某及洪某等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非法收益,为他们在其供职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提供帮助;陈某某负责团队财务,对苏某清平台交易进行对账;刘某某负责MFC平台衍生产品“华克金”“区块链”的讲解、操作;李某某负责“区块链”的讲解、操作。截止案发,舒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11个层级千余人,涉案1.4 亿元。

  又如黄某风、黄某松等21人开设赌场案,黄某风伙同黄某松等人在境外投资、租用服务器建立赌博平台,并安排李某某、黄某安在境内成立游戏开发公司,为在境外开设的赌博平台提供赌博游戏支撑。黄某风全额投资,包括让黄某安在境内购买棋牌游戏源代码用于开发赌博平台游戏,李某某、黄某安持有公司股份。另招募孙某、袁某等人为赌博平台编写源代码并对赌博平台服务器进行维护;胡某某负责人事管理及培训;唐某、陈某等负责进行平台推广及管理,吴某某、杨某某等提供客服服务;刘某某为赌博平台主播;林某某、王某某等为帮赌客返现并转移赌资的走账人员。该赌博平台从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涉及参赌人员2万余人,赌客充值流水4.9亿。

  七、辐射范围广,被害人数量大、分布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过对已办案件进行梳理,像赌博、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犯罪可以在全国甚至在全球范围内组织大量的人参与;像网络诈骗、网络攻击这样的犯罪活动可以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涉网犯罪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在不断加重,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上网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的突出民生问题。一是泄露信息潜在危害持续存在。当前大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犯罪持续高发、频发,我院一年来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6件,涉及收集、买卖涉及姓名、电话号码、车辆、投资等内容的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3000万余条,仅陈某某案就涉及2000万余条,这些信息一经流出,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造成的潜在危险长期存在且难以消除,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二是被害人损失难以计算和挽回。从已判决案件看,鲜少有案件被害人被完全查清并告知的,案件大多因一二名被害人发现受骗报案案发。侦查中,一方面出于警力、线索等客观因素限制,大部分被害人都无法查清,被害人数量多系嫌疑人供述或通过账号提取获得,即有相当大一部分人至案发也未发现自身被骗;另一方面查找到的一些被害人碍于面子不愿配合调查,受害情况不明。这些极易导致被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完全的计算、退还或赔偿。虽然目前没有被害人明显的上访维权事件发生,但被害人损失客观存在,难免埋下维稳风险。

  八、犯罪成本低,与司法机关对涉网犯罪案件的侦办成本极不对称。一是幕后组织人员难以归案。前文已经阐述,涉网犯罪已经突破传统地域空间限制,跨地域、跨国犯罪趋势明显增强,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地之间跨地域,犯罪主体之间跨地域和掩饰隐瞒赃物跨区域的作案特征明显。犯罪团伙案件,虽基本上是链条化运作,但一般是松散结构,跟传统犯罪团伙不一样,有利益就捆在一起,没有一个团伙是把整个案件做完的,而是分别做一部分,由于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在实体上关联度较小,往往在下游犯罪被查获时,侦查机关很难由此突破找到上游犯罪。此外,为了逃避打击,不少嫌疑人都在境外实施犯罪行为,给办案增加不小的难度。从我院办理的案件看,所办跨境犯罪境外犯罪嫌疑人员无一人归案,且大多上游犯罪未查清。二是案件侦办成本较高。所办跨省案件中,绝大多数是由其他省市蔓延到本地,为查清案件关键事实,往往需要跨区域取证。由于当前侦查机关跨区域协作机制尚不成熟,承办机关需派员到外地调查取证,取证成本高、耗时长。传销、赌博、诈骗等涉网犯罪多为涉众型犯罪,捣毁一个链条就少则有十几人,多则几十上百人,再加上被害人,要逐人进行讯(询)问取证,会耗费大量的警力,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与此同时,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虽然侦查机关大多采取专案组的方式办理案件,但在实际工作中,专案组有名无实,实际参与办案的人员较少,海量的取证工作与有限的侦查力量形成鲜明对比,导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案件办理顾此失彼、取证效果不理想。三是管辖获取时间较长。除了涉网犯罪侦查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做支撑外,管辖问题成为困扰基层办案的一大难题。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跨境、跨省、跨市等跨区域犯罪的管辖,大多数需要对应的上级机关层层指定,而案件侦办时间有限,往往拘留时间已达上限,而上级的指定管辖还未到位,对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特别是受理审查批捕案件造成困扰。

  涉网犯罪的复杂性和普遍性,已经在社会范围引起强烈关注。为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完善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由于涉网犯罪的无国界性、非中心化以及犯罪现场和空间的虚拟性等特点,使得在确定管辖时,区际冲突甚至国际冲突相互交织,除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的管辖专门做了规定外,我国刑事法律没有关于涉网犯罪管辖权的立法规定,其刑事管辖权的确定十分困难。实践中侦查机关都是通过报请指定管辖获得管辖权,这样的方式耗时长,建议实证研究并根据涉网犯罪实际情况加以规定。二是强化部门联动与协作。司法机关之间、各地区侦查机关之间以及侦查部门和通信、银监、网监等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广泛的协作机制,压实责任,合力防范和遏制涉网违法犯罪。如公检法之间要加强司法协作,对常见涉网犯罪要统一认识和证明标准;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要保持信息畅通,简化审批流程,争取管辖、技术支持等及时落地。各地侦查机关之间要积极支持配合,避免互相推诿以及取证遗漏、不及时等情况发生。相关职能部门则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齐心协力从源头上减少或遏制涉网犯罪的发生。三是重视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涉网犯罪是信息技术时代所特有的一种犯罪形态,拥有传统犯罪所不具备的特性,正是这些特性导致了传统侦查手段在应对涉网犯罪问题上已是心余力绌,决定了在涉网犯罪的侦查领域迫切需要技术侦查措施全覆盖。但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将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设定为四大类罪名和一个兜底条款,致使技术侦查被局限于法条框架内,导致很多网络犯罪案件无法被纳入技术侦查适用范围,而对涉网犯罪中犯罪平台的监测、分析和数据挖掘等离不开技术侦查。四是做好案后群众安抚工作。涉网犯罪案件往往被骗群众涉及面广、人数众多、资金量大,如若处置不当,极易引发涉稳和群体性事件。我们要把打击犯罪与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统筹起来,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处置化解。如侦查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把追赃挽损作为头等大事,审判机关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彻底斩断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基础。五是提升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网络已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部分群众法律知识缺乏、投资意识薄弱,但又具有贪图小便宜的心态,容易被嫌疑人的“高利润”所诱惑或蒙骗。因此,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同时结合办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以强大的社会威慑效应强化群众对涉网犯罪手段及其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引导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识别正确投资渠道和投资陷阱,谨防上当受骗。六是培养专业性复合型人才。涉网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施的高科技犯罪,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目前既懂专业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缺乏,各办案人员对于涉网犯罪案件都不甚担心和忧虑,网络发展之迅速较之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状况,容易造成法律上的空白,迫切需要培养即懂法律又具备网络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政法队伍,形成打击涉网犯罪的强大合力。

  [1] 部分经审查批捕尚未移送审查起诉,部分未提请审查逮捕直接提请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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