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1日 来源: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年3月12日在东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检察长 庄 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东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政协委员和其他同志提出意见。
2014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4年,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下,东区检察院紧紧围绕区委“全面小康、率先小康”的发展目标,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稳中有进,为全区科学发展、加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服务大局,凝心聚力保稳定促发展 投入平安东区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坚决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提起公诉19件29人;切实保障辖区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严厉打击聚众斗殴、强奸、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严重影响辖区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提起公诉130件215人;有力维护社会安定,突出打击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涉枪涉毒、爆炸、放火、寻衅滋事等犯罪,提起公诉60件141人。全年共受理提请(移送)审查逮捕案件247件403人和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14件676人,批准逮捕188件275人,提起公诉346件504人(上期积存3件10人),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均做出有罪判决,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营造了平安稳定的法治环境。 融入社会管理格局,增进社会和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年不批准逮捕59件128人,其中对罪行轻微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不批准逮捕71人,全年不起诉39人,其中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决定不起诉19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37次,对5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对26名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认真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向3名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5万元;努力做好检调对接工作,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受理群众来信17件17人、来访69件85人、当事人查询办案进度63人次,引导轻微刑事案件和解 11件,继续保留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称号。 二、坚持标本兼治,攻坚克难反贪腐促清廉 强化职务犯罪查办。坚决贯彻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重点查办大要案和窝串案,注重办案安全保障,全年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1件21人。其中,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13件13人,突出查办工程建设领域、铁路系统和医疗行业行贿案件8件8人,同比增长100%,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余元,目前正陆续上缴国库、退还发案单位。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积极创新工作举措,面向重点行业企业开通微信公众平台“预防微课堂”宣传预防文化,制作三期廉政主题海报面向炳草岗街道十三个社区推广发放,对市公交公司炳三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开展全程跟踪服务,在十九冶医院、供电局网源公司和银江镇等单位向800余名干部职工开展了预防讲座,撰写的《2013年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获区领导肯定。 三、坚持强化监督,秉公为民抓规范促公正 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办理立案监督案件9件10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件4人;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14次,书面纠正侦查违法情形1件;对所有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关系进行全面审查,纠正漏捕犯罪嫌疑人7人;注重非法证据排除,受案之初即要求侦查机关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和入所体检表,通过听取辩护人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对比笔录等方式排除非法证据,发出要求侦查机关对瑕疵证据补正补强的检察建议4份,有效促进了刑事侦查活动依法开展,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审查起诉阶段追诉漏罪13起、漏犯10人(含单位犯罪嫌疑人4个),均获有罪判决;主动建议法院召开并出席庭前会议1次,重点解决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鉴定人确定、控辩意见交换等问题;加强适用简易程序诉讼监督,采用相对集中提讯、起诉、开庭等节约司法成本的方式快速办案,115件简易程序案件全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监督审判;对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15件15人试行上下两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审查;深入推进量刑建议规范化,依法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对313名刑事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提起抗诉1件1人。 加强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监督。重点解决社会关注的刑罚执行环节司法不公问题,扎实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行动,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适用保外就医”的标准,对辖区4名保外就医人员进行复查清理,依法监督其中2名受贿案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执行;以居所卫生状况、休息场所和刑讯逼供为重点,对10起职务犯罪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进行法律监督;针对辖区内253名监外执行罪犯扎实开展专项检察2次,不定期到辖区10个基层司法所监督检察,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和法律文书送达的法律监督,书面监督纠正监外执行违法情形35次,监督1名不服从监管的诈骗案缓刑犯收监执行。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6件,发出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再审检察建议3件均被法院采纳,办理人身损害赔偿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监督6件、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违法情形监督2件、督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查处非法雇佣童工职责案件1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案件4件。 四、坚持服务群众,固本强基抓队伍树形象 践行群众路线,端正执法理念。扎实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深入查摆 “四风”问题,通过逗硬的整改和科学的制度,努力把全院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服务发展大局和回应群众期盼的轨道上。活动中,大力推进检社共建,组织在职党员深入瓜子坪街道马栏山社区开展“双报到”工作,协调辖区企业为密地街道矿运社区解决办公场地、安装路灯,帮助改善社区工作、生活环境。 增强素质技能,提高执法水平。领导干部带头垂范、全院干警积极参与,业务培训和多岗锻炼有序展开。通过检察长示范庭、公诉质量考核庭、多媒体示证庭、观摩庭和技能比武、执法规范考试等形式反复检验和提高业务水平。全年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检察机关各类培训60余人次,参加网络视频业务培训10余次。 加强内部监管,规范执法行为。监控办案流程,预防超期羁押,发出预警提示52次。重视案件质量,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不批准逮捕和不提起公诉案件集中开展案件质量评查2次,评查案件26件,杜绝错案和瑕疵案件。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开展廉政风险防范、检务督察工作,查办干警涉嫌违纪线索2件(经查证未发现违纪行为)。 推行检务公开,展现执法形象。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主动征求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市、区两级人大专题汇报了反贪污贿赂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积极邀请他们参与执法检查、旁听庭审、监督涉检信访案件办理等活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接待律师阅卷、会见当事人77人次。探索推行案件信息公开,在互联网对外公开刑事起诉书6份,公开成都市东兴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品涉嫌受贿案和五十四老熊箐社出租房康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等重大案件办案进度。 群团、保密、档案、技术、行装等其他各项工作也取得相应进展。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东区检察院取得的成绩,是党委坚强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帮助关心的结果。在此,我代表东区检察院和全院干警,向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位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与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部分检察干警对本职工作如何切实服务群众缺少积极的思考和实践。对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2015年检察工作安排 2015年,东区检察院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区九届四次党代会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打造中央商务区”和“全面小康、率先小康”的发展目标,尽职尽责,勇于改革,为推进依法治区服务“五个东区”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我们将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切实服务发展大局。 认真贯彻落实东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关于全市检察机关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立足检察职能,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重点围绕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深化“五个东区”建设,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惩治严重经济犯罪力度,依法查办和预防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监管等方面的职务犯罪,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稳妥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促进增强社会活力。 第二,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坚决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和各种暴力恐怖犯罪,坚决打击黑恶势力、涉枪涉爆、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办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事件以及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犯罪活动。依法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社会安全。 第三,积极惩防职务犯罪,切实促进政风清廉。 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继续深入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加强案件线索信息库建设有效整合侦查资源,着力发掘案件资源。完善侦查员和司法警察协作配合机制,严格规范警械警具使用,更加注重办案安全和质量。重视抓好职务犯罪预防,探索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预防新方式,创新“预防约谈”机制,切实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第四,积极改进监督方式,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严把罪与非罪界限,严防冤假错案。积极推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继续集中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开展财产刑和强制医疗执行情况专题调研,探索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公共利益、违法执行等问题。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着力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检律关系。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五,狠抓检察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司法公信。 按照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大力提升检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监督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持续治理“四风”特别是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突出问题,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加强专业化教育培训,重视招录和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提高整体素质能力。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强化纪检监察和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流程监管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旗帜鲜明反对司法腐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决执行《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纪律禁令,坚决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执法犯法问题,努力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群团、保密、档案、技术、行装等其他各项工作继续稳步推进。 各位代表:踏上“全面小康、率先小康”的快车道,面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东区检察院将认真执行本次人大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东区着力打造产业城区、开放城区、宜居城区、幸福城区、法治城区作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附件 相关专业用语说明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注意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2.检调对接: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3.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社区矫正监督:指检察机关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在实行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监督活动。 5.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6.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7.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具有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8.保外就医: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 9.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10.人民监督员制度:指依照相关规定,将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下列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交由依民主推荐程序产生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监督制度。 11.特约检察员制度:检察机关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专家学者交流的重要平台,是更好接受外部监督,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聘请意见》,特约检察员的职责是反馈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要求、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与控告、参与有关案件的审查与复查、对检察执法进行监督、为检察业务提供专业咨询。
附注: 第一部分“2014年检察工作回顾”中的数据统计时间为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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