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检调研第10期:相对不起诉效力辨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3日 来源:
相对不起诉效力辨析
我国1979年刑诉法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免于起诉。由此赋予了检察机关免于起诉权。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该规定存在较大争议,多数人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免于起诉决定相当于法院确认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显然是行使了人民法院的职能,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修订后的现行刑诉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建立了全新的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送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结果,其性质是检察机关对其认为不应追究、无法追究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分别作出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的诉讼处分(受本文篇幅限制,暂不探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中相对不起诉是在废除免于起诉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刑诉法条文将其表述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条文上看,相对不起诉比免于起诉仅多出了“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正是由于如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将二者混同,认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了有罪评价,从而引发社会矛盾,或者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案例。因此,有必要对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效力进行说理分析。 我国现行刑诉法以及两院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均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对我国刑事司法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确认和保障。检察机关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行使起诉裁量权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在行使追诉职能时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对证据经过补充侦查后仍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是对不起诉人无罪状态的确认,但相对不起诉适用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即检察机关已经确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就是对法院统一行使定罪权的侵犯。这种说法最大的谬误在于,无罪推定赋予了所有人天然的、确定的无罪,并且持续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不需要任何机关以任何形式予以确认,只有经过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生效后,这种无罪状态才会被推翻。因此,在无罪推定的前提下,可以把刑事诉讼理解为一个“证伪”的过程,而这个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 从立法原意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阐述了不再使用免于起诉的理由和免于起诉存在的两个问题,确定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诉的一项制度;提出免于起诉不经法院审判程序就定有罪,不符合法制的原则,而且实践中对有些无罪的人决定免予起诉,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对有些依法应当判刑的却免于起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法律已经从系统上确定相对不起诉不具有定罪的实体法律效力。 从理论上分析,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进行审查,但是这种审查属于诉讼活动,只具有程序意义。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需要起诉,则应依法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处以何种刑罚的判决,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享有的公诉权只是一种诉讼请求权。法学界普遍认为,达到起诉条件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前提,因为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提起公诉,如果不具备起诉条件则只能作法定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因此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应当同起诉条件联系起来。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其实质含义是检察机关根据现有证据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且达到了法定的起诉条件。也就是说,此处的“犯罪”只是检察机关单方的认识,起到支撑诉讼请求权的作用,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是要通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确定。同样的,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移送起诉,但这也只是侦查机关或部门的单方认定,否则,就可以理解为侦查机关或部门也拥有定罪的权力了。 从程序效果来看,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案件诉讼进程停止,强制措施解除,不再交付法院审判,但这种终止效力是相对的,我国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设立了来自多方面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性处分,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既是对刑事实体裁决权威性和稳定性的维护,同时也体现了保障被追诉人不因同一行为两次受审判的精神。不起诉决定则不具有这种约束力。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对相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不仅可以申诉,请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还可以直接提起自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复议、提请复核。 司法实践表明,对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能够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也能实现诉讼经济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为即便是缓刑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会留下犯罪记录的污点,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改过自新。当然,检察机关也不是对所有具备相对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悔罪和一贯表现等情节,认为不起诉确实比起诉有利的,才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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